单位规章制度效力 大于“管理惯例”

06.03.2015  13:25

  李某是某技术服务公司技术主管。2014年8月至9月,李某分别以虚报出差日期和同事代打卡的形式,两次向公司虚报了自己的出勤情况。公司发现后,依据奖惩制度中“违反诚信与专业行为规范”、“伪造出勤记录”的相关惩罚规定,予以两次记大过处分。

  几天后,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认为公司虽有关于考勤的明文规定,但自己在2014年1到7月间经常因工作原因没有参加正常考勤,当时公司从未按照规定予以追究,公司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无需日常考勤”的管理惯例。但在8月之后,公司却打破以往管理惯例,实为不公平。因此,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在公司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规章制度的效力大于“管理惯例”。因此,虽然公司对李某1月至7月间的未考勤行为未进行过任何处理,但并不表示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丧失了处罚权。2014年8月之后,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李某的虚假考勤行为作出处罚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理。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