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卡内钱被盗取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
原标题:客户卡内钱被盗取法院判决银行支付
日前,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结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0年1月2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借记卡一张,并于同年11月28日从该银行贷款74万元,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将借款转入李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中。同年12月5日,李某在取款时发现该卡密码被修改,经查询卡上余额为30.55万元。李某在办理申请挂失时,银行工作人员称该卡正在外地消费使用,李某马上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12月15日向阿拉善盟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查,2010年12月3~5日,李某所有的银行卡通过ATM机转账、取现、POS机刷卡等方式,转出、取现、消费总计42.13万元。该案件至今尚未侦破。
原告李某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形成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有义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交易时,必须输入银行卡密码,而该密码只有原告掌握,该款项被提取可以证明是原告提供了该银行卡的密码。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所诉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该案公安机关尚在侦查阶段,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一审、二审及指令再审,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借记卡支取的明细表以及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李某卡中丢失的存款被他人以伪造的银行卡通过ATM机转账、取现或POS机消费等形式盗取,所盗取资金属于刑事犯罪案件范畴,李某与银行双方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与他人盗取银行存款系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该事实不能否认二者之间储蓄合同关系的存在和阻碍储蓄合同的履行。根据储蓄合同的特征,本案系储蓄合同关系引发的存款被他人盗取、储蓄机构拒付存款而引起的纠纷,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对于银行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储蓄机构理应承担责任。故判决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存款本金421389.4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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