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八项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的八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的八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金融扶贫工作的有关政策,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打通金融机构参与精准扶贫的通道,提高信贷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解决好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扶贫信贷业务
各金融机构平等享受财政贴息和风险缓释政策。各盟市、旗县(市、区)按照突出精准、平等合作、协同推进的原则,广泛与当地有合作意愿、符合政策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合作,努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金融精准扶贫信贷体系。具体事项由各盟市、旗县(市、区)与当地合作的金融机构自行商定。
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根据我区农牧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贷款需求,将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明确为“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各金融机构要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单列扶贫信贷资源,加大投放力度,增加贫困户贷款覆盖面。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各旗县(市、区)要与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共同把好贷款对象选定和贷后管理关,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
三、贷款执行规定利率且享受贴息
对使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全部执行基准利率。对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增加收入的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有风险补偿金覆盖的金融扶贫贷款执行相对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40%。
脱贫攻坚期内,各旗县(市、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符合自治区标准的扶贫小额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全程全额贴息。对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贴息仍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13〕1969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15〕2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旗县(市、区)要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到期贷款额度,从扶贫资金中安排年度到期贷款贴息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每年至少贴息一次。
四、完善风险补偿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制度
自2018年起,自治区不再专项下达风险补偿资金,由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年度新增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投放进度,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从自治区已下达的风险补偿资金和年度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放大贷款比例和管理使用等原则上按自治区出台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管好用足风险补偿资金。
五、建立金融精准扶贫奖补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费用成本、年度金融扶贫贷款实际发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使用情况,每年给予合作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国有商业银行)1%至2%的奖补,具体奖补比例、奖补方式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合作的金融机构自行商定。
六、积极发挥产业发展带动脱贫作用
金融机构要着眼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具有扶持带动作用的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通过政、银、企、保、担多方合作,建立多元风险防控化解机制,解决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强化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坚持贫困户自愿参与的原则,采取“以社带户、以企带村”的方式,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增强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对没有劳动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也要在其自愿的前提下,依托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土地流转、产业带动、委托经营、代养代种、股权受益等多种方式增加收入。
七、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民银行旗县支行、金融办、扶贫办和相关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评比活动,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增信措施,改进评级方法、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力度。依托人民银行全区农村和中小企业数据库系统,有效对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金融机构授信评级系统,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信息共享,约束信贷主体,降低金融风险。各级金融办要牵头抓总,把金融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组专门力量专项推进,建立联系推进机制,协调各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强化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八、做好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月统计报表制度,旗县(市、区)扶贫办向开办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各金融机构每月向人民银行旗县支行和扶贫办报送上月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人民银行旗县支行和扶贫办要逐级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扶贫办上报相关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作为对盟市、旗县(市、区)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