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成就和形势要求
第一节 发展成就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持续完善法规制度,优化信用信息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制定出台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和联合奖惩备忘录在内的各项制度百余件,涵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等领域。《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效显著。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不断完善,具备了对全区所有社会主体开展信用档案建设和与各盟市开展批量数据共享、与区直部门开展数据接口共享的能力,基本形成了全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全面覆盖”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枢纽和信用大数据应用中心。截至2020年底,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归集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2.7亿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10余个区直部门建成行业信用监管系统,12个盟市均已建成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加快推进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信用监管机制不断健全。持续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在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分级分类、告知承诺等信用监管和便民服务。全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累计调用和查询信用信息超过700万次,核查出失信主体10万余个,有效降低了审批风险,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用联合奖惩持续开展。全面落实各领域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创新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共选树诚信典型1195个,在日常监管、融资贷款、宣传培训等方面为诚信典型提供优惠便利。限制信用联合惩戒对象购买机票、乘坐高铁动车30余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4.2万人次,1.1万户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全区现有备案信用服务机构4家,出具信用评价报告149份,涉及建筑、信息技术、物业服务等10余个行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信用建设,推动行业自律、信用标准制定、诚信示范创建等工作,有效促进了信用服务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信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全力构建社会信用宣传体系,初步形成覆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的信用宣传阵地。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时间节点,累计开展宣传活动200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万份,社会大众诚信意识普遍提升,社会诚信环境明显改善。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还存在信用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较小、信用应用场景不够丰富、信用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社会参与度不广泛等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期盼有较大差距。
第二节 形势要求
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予了新使命。“十四五”时期是自治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撑,加强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济发展软实力,形成可信、互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法治化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对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推进工作落实和实践探索中,要坚持依法依规,着力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促进与国际接轨。
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任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需要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同时,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更好发挥信用对公共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推动市场主体守信履约、相互信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畅通市场交易机制,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步伐。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设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不断规范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着力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全力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构建与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依法建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社会反响强烈、失信易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应用,依法奖惩。规范和强化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营造“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
——培育市场,激发活力。坚持需求导向,深入推进信用服务有效供给,加大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创新力度,运用市场化机制提升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信用服务供给与需求的良性互动。
第三节 发展目标
——信用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全面落实,重要系统、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制度实现全面覆盖,信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再上新台阶。
——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全面提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应用“总枢纽”的功能进一步增强,支持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协同治理和奖惩联动。公共信用信息合规率达到100%,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应归集、尽归集”。
——信用支撑社会治理的作用更加凸显。信用监管覆盖全区主要市场监管行业和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更加精准高效。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力争在30个领域深入开展信用信息核查、信用监管,在更大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信用服务市场加速发展。备案信用服务机构规模持续壮大,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信用报告在项目审批、公共资源分配、金融信贷等领域广泛应用。企业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普遍开展。信用融资渠道畅通,全区信用贷款规模比例稳步提升。
——社会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健全。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和投诉举报机制,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途径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诚信典型选树,守信激励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社区的宣传阵地,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全方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诚信知识,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不断深化。
第三章 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围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等关键环节,加强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第一节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信用监督、管理和重点领域的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强化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结合实施“八五”普法,深入开展普法宣讲,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知晓度,切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法律法规执行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建立完善政策体系
依法依规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全量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全面落实信用奖惩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质量考核制度,提高信用信息合规率。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和监管制度,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监管增量扩面,力争实现重点行业信用监管全覆盖。拓展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清单,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公共资源分配、公共事务管理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第三节 健全标准规范
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和信息分类标准,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标准、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数据质量校验标准,健全基础性公共信用产品规范、信用异议和信用修复流程服务规范,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自治区信用标准化专业机构的职能作用,组建全区信用标准化专家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做好信用建设基础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准的研制,推动行业信用标准有效实施。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APP、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号等媒介,开展信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标准文本,扩大标准实施应用范围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