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呼和浩特市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打击侵犯 知识产权 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打假办发〔2014〕8号),我们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7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打假办发〔2014〕8号),为加强对本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与各级政府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县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市农牧业、林业、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林业等部门。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旗县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各相关单位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况,包括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责任人情况、内部审核机制、协调机制、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层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重点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督工作采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内部监督包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各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的监督。
内部监督采取平时抽查、重点督办、定期报告、绩效考核等方式。监督管理情况可编发工作简报进行通报。
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旗县区信息公开工作的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做抽查记录。抽查记录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对象、抽查方式、存在问题等。
对需要督办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启动督办程序,主办单位应在办结后报告办理结果。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中,应列入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累计数据按统一格式(见附表)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旗县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年度绩效考核。
监督管理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可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在总结阶段可组织开展总结督查。
第九条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评议、公众投诉、媒体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投诉举报的处理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不配合监督管理等行为,应当由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呼和浩特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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