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公安局原副局长郝枝国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
12.12.2014 13:27
本文来源: 正北方网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了解到,12月5日,由该院交办乌兰察布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 呼伦贝尔 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郝枝国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郝枝国有期徒刑18年。
一审判决认定:郝枝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被告人张宇(呼伦贝尔市满洲里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共同收受请托人1000万元人民币;郝枝国为其本人及他人伪造李政等8人化名户籍、身份证件;案发后,郝枝国尚有1128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枝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张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对被告人郝枝国来源不明的财产以及被告人郝枝国、张宇犯罪所得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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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1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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