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法律纠纷该怎么办?

27.04.2016  10:58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为此,就广大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本报咨询了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3、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4、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5、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6、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记者刘军)

  

[责任编辑 王美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