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被解雇 未经工会双倍赔
生产主管兼工会主席不满岗位调整,与单位发生纠纷被解雇,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及工资差额1440元。
2004年,马某进入圣密克公司工作,2008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生产主管,并兼任代理工会主席。后圣密克公司调整马某工作岗位,双方发生纠纷,致马某2013年1月至5月无法继续工作,圣密克公司按月支付了上述5个月期间工资共4060元。
同年6月,圣密克公司向马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马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2013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方应补偿马某工资差额1440元,酌情支付经济补偿金29211元。
裁决后,马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称,公司擅自调整岗位并不同意其上班,且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应当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
对此,圣密克公司辩称,马某2013年1月至5月并未上班,不应再支付工资,且马某系公司的工会主席,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工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2012年月薪为5000元,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3375元,2013年1月至5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元。公司解除与马某劳动关系事先未通知工会,亦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未与马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其生产主管职务,致使其未能履职,非马某个人原因消极所致,对于2013年1月至5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仍应支付,但马某要求以在岗月薪5000元支付工资于法无据,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付,考虑到公司已按月支付4060元,还应补偿1440元。尽管马某为圣密克公司代理工会主席,岗位上具有特殊性,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单位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的义务,由于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圣密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圣密克公司成立有工会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未履行该义务,即使解除的理由充分、正确,亦属程序违法,须按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赔偿。据此,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