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车辆不修理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30.12.2015 10:08
本文来源: 新华网
日前,呼和浩特市市民姚海波驾驶其私家车与陈某驾驶的客货两用车在海东路一小区门口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姚海波负主要责任。
姚海波为其私家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事故当日,在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姚海波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车损为9万元。但是姚海波不愿意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修理,而是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不修理情况下赔偿。对此,保险公司不同意,以姚海波不愿意对车辆进行修理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多次协商至今未果。姚海波咨询:保险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及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姚海波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已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及时评估车损。姚海波不愿意对车辆进行维修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否修理车辆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姚海波不愿意对车辆进行修理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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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201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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