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源泉扣缴税款3300多万元

13.06.2017  11:40
      近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国税局对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通过源泉扣缴方式,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3377.5万元,成为该市单笔入库税款金额最大的非居民税收。

      今年2月,巴彦淖尔市国税局在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风险核查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召开股东会,拟向其母公司巴巴多斯C公司一次性分红3.4亿元人民币,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按5%的协定税率代扣代缴C公司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因境内B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从未分配过利润且单次分配股息金额巨大,如未及时申报税款,将造成潜在的非居民税收风险,该案引起市局的高度重视。

      根据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应对流程,巴彦淖尔市国税局与旗县局两级联动,共同应对,开始了历时1个月的详细分析及调查取证。通过实地了解B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决议、约谈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方式发现,巴巴多斯居民企业C公司在境内B公司持股比例高达96.5%,C公司又由加拿大D公司全资控股,而D公司的最大股东为境内A公司,持股比例达42%。同时,巴彦淖尔市国税局检查组人员通过商务局,获取了B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所处行业的相关信息资料。在综合分析上述信息后初步判定,C公司仅为A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导管公司,无实质性经营活动。A公司、B公司均属于境内公司,A公司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均直接受境内A公司的管理及控制,C公司并未行使其作为母公司真正的监督管理权。

      得出上述初步结论后,检查组人员认真与企业沟通,并详细向扣缴义务人B公司讲解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相关内容,并向企业解释: C公司虽然持有B公司高达96.5%的股份,但并未对B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管理和控制,未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职能;C公司没有承担B公司在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功能风险失衡;通过获取第三方信息了解到,C公司仅为A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导管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范畴。综上所述,C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要件,加之C公司无法提供巴巴多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备案资料,最终该公司同意放弃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最终,B公司在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后的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10%,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C公司企业所得税3377.5万元。该笔税款的成功入库,既有效控管了跨境税源,提高了非居民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又杜绝了非居民税款的流失,有力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