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华电土左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土左旗5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变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6]58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华电土左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土左旗5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变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包头市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内蒙古华电土左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土左旗5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评价范围内的村庄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其它区域执行2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用于农灌的排水水质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5084-2005)中旱作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内蒙古华电土左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土左旗把什区域服务中心二十家村南侧建设的土左旗5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变更工程。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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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