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公告〔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07.12.2016  17: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2013〕10号)相关要求,我局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同意向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药品生产企业出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信息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

    附件: (内食药监公告〔2016〕39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