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工作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工作十项便民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转发本盟市各旗县(市、区)司法局和各公证机构,并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工作十项便民措施
一、实行执业公示制度。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证收费标准、本处业务范围、服务承诺、办证流程,执业人员、辅助人员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设立便民窗口。设立接待处或服务台,提供休息座位、饮水、书写纸笔等用具、用品。
三、开通绿色通道。老、弱、病、残、孕等服务对象申办公证的,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对符合受理条件、行动困难、情况紧急的当事人,要提供上门服务。积极探索预约服务、网上申办公证。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公证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要对当事人咨询和申请的公证事项给予明确答复,并一次性告知全部办理程序、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首问责任人不能解答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咨询本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答。
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当事人咨询和申办的公证事项,全面、客观的告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六、酌情减免困难群众的服务费用。按照规定程序,酌情减免特殊困难群众的服务费用。
七、设立共产党员服务标识。设立共产党员标识服务台或共产党员示范岗,发挥党员公证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八、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分会)要建立和落实服务质量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各公证机构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业务流程,定期开展公证质量自查,保证和提高公证质量。
九、规范投诉处理制度。认真受理、登记复查投诉事项,向投诉人告知处理时限、程序,按规定做好复查工作,按期反馈处理结果。
十、开展法律服务事项回访。对办结的公证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回访,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公证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