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相继成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24.09.2015  12: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自下发以来,自治区人社厅、总工会、工商联、企协/企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夯实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使各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有序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三方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主席担任。10个盟市也相继成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分管盟市长任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