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十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之田某某工伤认定案
选送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权益部
办案单位: 内蒙古妇女维权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案情简介 : 田某某在其丈夫常某某承包的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所承建的磴口县某工程工地工作。由于工地工棚漏雨,田某某上房盖房顶时,不慎踩塌跌落受伤。经磴口县医院诊断:椎体爆裂型骨折,下肢完全性截瘫。田某某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肢体残疾贰级。起初建筑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在后期治疗中,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此后田某某及家属在多次通过不同渠道与建筑公司协商治疗和赔偿等事项未果的情况下,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工伤。经过二审,最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判决: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维持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书》。
办案过程及结果: 一审判决后,2013年11月,心灰意冷的田某某向自治区妇女维权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求助。在交谈中,妇联干部感觉田某某对生活、对法律都已失去了信心,这让做了多年妇女维权工作的妇联干部心里很难过并深知,此时,作为妇女的“娘家”,妇联一定要给她提供法律援助,并且要通过法律援助让她重新找回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法律的信任。中心副主任塔拉律师调查了案由后很快帮田某某提起上诉,启动二审,先后三次赴巴彦淖尔市中院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在自治区妇联和巴彦淖尔市妇联的全力帮助下,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由建筑公司对田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了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书》。
田某某及家人接到该判决后热泪盈眶,感激之情难以言表,将一面绣着“伸出法律援手,保障妇女权益”的锦旗送到了自治区妇联副主席包晓春的手中,不停地说着感谢。“我一个靠下苦力的女工能打赢这场官司,全靠妇联的鼎力帮助和公正执言,你们一心为民,关心群众,体贴弱势群体的精神使我们永生难忘。”一面锦旗看似普通,但它是一个后半辈子永远躺在病床上的残疾人发自肺腑之言,是对妇联在她们最为艰难、十分痛苦的时刻伸出援助之手的衷心感谢。
工作成效和启示: 确认用工主体资格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须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田某某受雇于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自然人并且是丈夫的常某某,田某某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成为本案裁判的争议焦点。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而实务中裁判也不尽相同。但涉及建筑工程转发包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招用的劳动者,由转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由转发包方在享有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有利于遏制违法转包招工,促进建筑行业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本案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理念,确认工程转发包方为多层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判决对田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力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实体平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