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起纠纷 放火泄愤获刑
24.06.2016 01:02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四年。
尚某某因经营石材与同行乌某某产生矛盾,对其怀恨在心。2015年12月6日5时许,尚某某将装满柴油的塑料瓶、引燃柴油所需要的蚊香及火柴装进拎兜内后,骑自行车到乌某某经营的石材店大门前,跳进院内,用之前偷配的钥匙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冷藏库,拿出装满柴油的塑料瓶,将柴油浇洒到摆放在该冷藏库东南角的立柜顶部平板上,之后用蚊香及火柴将柴油点燃后离开现场。由于石材店的工人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故未造成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因经济纠纷而在他人经营的石材店内实施放火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通讯员贾玉萍 林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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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2016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