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发布2017年度工作报告

03.04.2018  23:32

          为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的透明度,切实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积金监管司通知要求,从细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2017年度报告发布工作。年度报告就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中心机构概况、业务运行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状况、社会经济效益等7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信息公开。

          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新开户单位 1015 家,实缴单位达到5769 家;新开户职工 7.46 万人,实缴职工达到 51.47 万人;缴存额 89.31 亿元,同比增长 11.85 %。 缴存单位中,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43.72 %,国有企业占 14.06 %,城镇集体企业占 1.66 %,外商投资企业占 0.36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38.76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21 %,其他占 0.23 %。 缴存职工中,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32.02 %,国有企业占41.76 %,城镇集体企业占 0.77 %,外商投资企业占 0.25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24.19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11 %,其他占 0.90 %。中、低收入占 98.06 %,高收入占 1.94 %。

          2017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 58.30 亿元,同比下降24.24 %;占当年缴存额的 65.28 %,比上年减少31.09 个百分点。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75.5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8.9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25.23 %,租赁住房占 4.16 %,其他占 7.22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24.47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17.1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3.16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57 %,其他占 3.58 %)。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57 万笔 ,共计66.94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78 %、3.67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6.17 万笔,323.35 亿元,贷款余额 195.92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0.75 %、 26.11 %、 31.56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67.55 %,比上年增加 10.06 个百分点。

          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244.56 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35.88 %,比上年增加 6.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职工节约购房利息支出 103,547.91万元。

          2017年,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完成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调整公积金缴交比例和提取、贷款的相关规定。一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1-2个百分点。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二是按照住建部文件要求,恢复缴存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三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其余贷款额度计算条件保持不变;四是执行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发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五是调整租房提取金额计算标准;六是取消直系亲属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此外,在改进服务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效。按照自治区住建厅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着力推进信息惠民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并加快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成为全区首家实现“核心业务系统内嵌电子档案及电子印鉴”的公积金管理单位,打通了“减证便民”行动的“最后一公里”。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不再提供任何复印件,实现了“无纸化”受理,减少了办事要件,减轻了职工经济负担。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对“双贯标”工作的统筹部署,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循序推进,于2017年5月26日和2017年8月28日,基础数据贯标和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分别上线运行。

          经过中心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中心在2017年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经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办复查,继续保留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