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意见

22.06.2016  19:10

  为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呼和浩特市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呼政字〔2016〕169号)。意见中改革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降低了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规定有注册资金要求的,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减至1万元。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可降至20个以上;简化了登记程序,取消社会团体筹备阶段审批。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可由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民政部门不再审批备案。明确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等扶持政策,为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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