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创新地籍管理工作机制深入落实“放、管、服”

22.07.2016  22:13

            一是简政放权,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呼政发〔2015〕41号),将市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登记职能授权给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落实。
            二是对国有土地抵押登记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减少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国有建设用地抵押审批环节由4个简化为2个,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近6倍。并采取了五项措施,放宽条件限制,支持企业融资。一是取消对土地评估和对合同进行公证要求;二是对在建工程项目(含地上建筑物已部分竣工),可按已建工程和整宗地作为担保物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三是对宗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已全部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地上全部建筑物和整宗地作为担保物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四是对私营性质的教育、医疗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私营种植养殖用地,均可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三是将土地登记等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等通过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和群众公开,并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办理,公开办事流程,自觉接受监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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