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环保系统 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呼环通字[2008]121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环保系统
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环保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我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环保局要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做好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呼和浩特市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呼和浩特市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办法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信息公开 办法 通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08年10月8日印发
呼和浩特市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市环保系统形成的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推动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旗县区环保局办公室负责本局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
(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事宜; ·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起草和拟订信息公开制度;
(五)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六)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各旗县区环保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是:
(一)行政执法依据;
(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四条 各相关科室队形成的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或者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本局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
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
人说明情况,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环保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由办公室负责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后予以答复;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会议研究后予以答复。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于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环保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环保部门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