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金河净水厂引黄深度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6]42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金河净水厂引黄深度处理工程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和浩特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你单位报来的《呼和浩特市金河净水厂引黄深度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单位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标准限值; 2、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市政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赛罕区金河镇建设的呼和浩特市金河净水厂引黄深度处理工程建设项目。 2016年5月5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