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6]61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恶臭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
2、运营期经处理排入景观河的废水排放,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功能区标准,同时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2002);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污水处理厂污泥稳定化处理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5规定;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建设的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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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