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燃气管理有新规了
为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2016年9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
燃气管理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何保证燃气安全运行,成为燃气管理部门的头等大事,也成为老百姓普遍关心的话题。
新《条例》中明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立燃气管理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燃气事故防范和安全调度机制、燃气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全市燃气供应使用安全。
呼和浩特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使用燃气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除此之外,教育部门还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经营企业应投保公众责任险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目前有燃气企业17家,包括4家管道天然气,1家城市中心区的供气企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新区的3家燃气企业,另外,还有31家汽车加气站分属13家不同的燃气企业。那么,新《条例》中对燃气经营企业有哪些规定?
据王平介绍,根据新《条例》,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增设或者取消加气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等各类供应站(点),应当依法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设站(点)未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按无证经营查处。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公众责任险。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在没有明确是谁的责任的情况下,由公众责任险先期进行赔付,保障受害者的最大利益。
此外,燃气经营企业对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有供气义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不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受理用气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新建小区须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表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设计和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表、安全自闭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支出,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费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对既有建筑居民用户实施改造,更换智能燃气计量表,安装安全自闭阀,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支出。”王平告诉记者,除此之外,新《条例》对器具管理与燃气使用也作了相关规定。呼和浩特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方可销售、安装、使用。燃气经营企业对使用未检测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用户,不予供气。呼和浩特市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管道燃气管网以及附属燃气设施、设备和室内燃气管道、计量表、安全自闭阀、连接管的维修、养护、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负责。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费用由用户承担。
禁止私自通气
新《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禁止将燃气管道或者其他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擅自改变民用燃气用途,将民用燃气用作工业原料、替代乙炔等作为切割用气体等;禁止私自通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擅改设施最高罚10万
新《条例》规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树木等深根植物;禁止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若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严格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王平表示,违反本条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条例》中同时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因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可以依法拆除妨碍作业的其他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室内遮挡包裹燃气管线、设施的装饰装修物品。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方负责赔偿。此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不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郑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