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

29.07.2016  17:06

  昨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2016年度呼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5年度内蒙古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或2015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5元”的3倍。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5年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5元计算,月缴额不低于1074元,两者的计算时间都从2016年1月1日起。

  在月缴存最低额度方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计算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记者 赵蒙蒙)

  呼市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 杨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