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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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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1月17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内蒙古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范围、基金筹集办法、具体计发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实施范围与对象

  据了解,此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针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在这一天之前退休的被视为“老人”,这一天之后参加工作的被视为“新人”,在这一天之前参加工作且这一天之后退休的被视为“中人”。改革后,不再执行原来的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实行与个人缴费挂钩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办法》明确指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办法》同时明确,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据了解,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对象涉及全区90多万名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0多万名离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由单位个人共担

  《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办法》同时明确,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办法》明确,该《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及该《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即该《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及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该《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办法》规定,按照国家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批准退休的下个月起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个月停发基本养老金。

  换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职业年金由单位个人共担

  《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办法》同时明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或办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转移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实行实账积累,按照实际收益计息。实账积累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相应的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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