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26.08.2015 08:52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为深刻吸取天津“8·1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内蒙古工商局日前决定在全区范围大力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内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
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行业,加大整治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技术等多种手段,依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记者杜柏业)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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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015 08:52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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