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调整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费率和基数差额

13.02.2017  15:03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月9日发布消息称,2月8日开始,呼市对全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进行2016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差额调整(以下简称“调差”)。

据了解,此次调差,以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23元为依据,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调差;以呼和浩特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4.8元为依据,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进行调差。个体工商户应认真核对调差金额,确认无误后办理2016年12月社会保险核定建账业务,并及时进行缴费。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未核定建账到2016年12月的参保单位,应于2017年3月8日前办理社会保险核定建账业务,逾期视为无变化不予办理变更调整,并自动按上月情况进行缴费基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