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气瓶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公布

23.11.2015  10:52

  原标题:气瓶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公布 

  昨日,呼市公布各类气瓶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周期为4年,使用年限为8年;氧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碳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使用年限为30年;氩气、惰性气体等气瓶检验周期为5年,使用年限为30年;溶解乙炔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使用年限为20年;液氯、液氨气瓶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年限为12年。

  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无标签的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对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充装气瓶;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车用气瓶除外),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气瓶制造标志一般位于瓶体、瓶肩或者防护罩上。

  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广大市民如发现气瓶在充装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质监系统举报电话:12365或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举报电话:0471-5184511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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