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哲学界: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思想的力量
原标题: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思想的力量
——内蒙古哲学界庆祝“国际哲学节”专题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11月27日,由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内蒙古社会科学联合会、内蒙古哲学学会主办,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承办的庆祝2014年“国际哲学节”座谈会在内蒙古师范大学举行。来自自治区哲学界、法学界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座谈会。本次座谈会以“法的力量”为主题,旨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积极拓展哲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法的力量”,展开热烈的讨论,现将部分发言摘登,以飨读者。
弘扬法治精神彰显法治力量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志华
“法治精神”主要包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和和谐精神。它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植根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对法治价值的尊崇和敬仰。弘扬法治精神是不断凝练法治内在品质、坚持不懈的文化积累和人文传承的过程。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继承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努力让法治思维内化成为一种法治文化自觉。法治思想是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以人为重、为政以德,重生、仁爱,讲理、和谐等,这些优秀的强有力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我们宝贵的法治精神财富,至今依然存活于当下我们的行为习惯、法律思维和法制目标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深入挖掘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从而推动走上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中国的法治,不仅以良法、善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为前提,而且还讲求与德治合二为一。因此,培育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创新法治思想,建设法治中国,从而让法治精神内化于心,成为人们的内心遵循和自觉行动,就要积极挖掘继承吸收中国法治传统的优秀资源,同时勇于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法治文化,夯实法治精神赖以滋生的文化土壤,立足国情,努力培养和弘扬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治精神,彰显中国法治的力量。
正确理解法的内涵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毅松
哲学有忧患意识。哲学要为法担忧,哲学要为法分忧,哲学应该为法解忧。因为哲学是不断提出问题的,同时又是不断解决问题的。法是文明的产物,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建设文明的重要力量。文明的目标是民主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权益尊严,法律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法是文明的产物,反过来又会作用于文明的发展。法的力量不仅仅可以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条文。我们必须从三个维度来理解法的力量。首先,法的力量具有精神性。法律是人对人类社会发展、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认识的产物,同时又是对这些认识价值的再认识。因此,法是关于供人遵守的规范体系的思想成果的确认。其次,法的力量具有物质性。法律是具有物质力量的,是物质的强制约束手段,我们的一系列国家机器,军队、警察、监狱等都是法律物质性的体现。再次,法律具有制度性,是一种全体人员必须持续遵守的规范体系。总之,法具有精神性、制度性、物质性三种特征。其中,精神是法的本质,制度是表现形态,物质是强制手段,这三者缺一不可。一个不守法的民族,就不是一个文明的民族。增强“法的力量”也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要树立内心对法的尊严的敬畏,要提升法的尊严。其二,要贯穿法的功效。其三,要实现法的梦想,人类创造法律就是为了维护文明,维护文明就是法的梦想。
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基层建设处副处长尹秀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是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更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行动指南。检察机关要履行好职责使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作出应有贡献,必须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今日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的治理理念、社会的共同信仰。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力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努力奋斗。
依法治国必须依规治党
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副主任张永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新形势下,党要管党离不开从严治党,离不开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政党内部行为规范,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辩证统一。党规党纪要体现自己的特点,着重规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情操。制定党规党纪不能追求大而全,要找到最大公约数,兼顾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使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相互促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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