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财政局在全区率先兑现人民警察警衔津贴

11.04.2016  10:08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9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务于2016年6月前兑现到位。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高度重视,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审批警衔津贴执行和变动情况,并向旗县区转发文件。近日,在接到调整警衔津贴政策文件和人事部门对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审批资料之后,及时筹措和落实资金8582.7万元,完成了对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保障了调整的警衔津贴及时发放到广大干警手中,实现了警衔津贴提前3个月兑现,并成为全区首家兑现发放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城市。 
            首府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在全区的率先兑现发放,为鼓舞警察队伍士气、充分调动干警积极性,激励全体民警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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