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中期评估圆满结束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不断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文件要求,根据自治区办公厅发文《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地区中期评估的通知》要求,内蒙古标准化院协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编办组成中期评估组,赴乌兰浩特市、开鲁县、克什克腾旗、镶黄旗、乌海市海勃湾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七个自治区开展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地区进行中期评估,此次中期评估工作于6月2日开始,历时两周,于6月19日圆满结束。
此次中期评估,实地查看了试点地区的政务服务中心、社区、国地税、工商局等便民中心,通过听试点地区负责人汇报、观看试点宣传片、查阅试点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及建设期记录资料、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对试点地区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建设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标准化院工作人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 142号)文件要求,对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单位针对《实施方案》中有关标准化方面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着重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指引的九类:城乡规划类、重大建设项目类、财政预决算类、税收管理类、环境保护类、食品药品监管类、安全生产类、公共文化服务类、公共法律类相关资料进行查阅评估。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推进“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次中期评估,有力的敦促了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地区,为8月份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做好积极准备。
(吕燕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