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制并且处罚责任人利于行政诉讼案件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法官 于立辉: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败诉的行政机关对生效裁判置若罔闻、不以为意,个别单位直接“开会”否定判决的情况属于比较极端的案例,但对判决的消极不作为,该赔偿的不赔偿,该撤销决定的不撤销等等,也足够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伤害。从可操作性来讲,公告制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虽然看起来这种方式比罚款、拘留等要温和很多,但却切中了要害——一旦法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司法裁判的情况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将面临很大的压力。在舆论监督的配合下,上级机关和人事部门也更容易掌握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裁判或依照法定程序上诉、申诉。
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李建东: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对于案件执行的规定内容有明显变化,就是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负责人将直接受罚。原来行政机关不执行,或者法院判了不执行,要对行政机关予以处罚,不痛不痒;现在情况不同了,要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加以惩处,看谁还能坐得住?另外,还要对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在报纸上、互联网上公布,这比罚款还厉害。对于情节恶劣的,还可以拘留,能够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网友 义薄云天:
曾经在南方某地发生过这样的事儿:交通局运管处行政处罚某摩托车驾驶员1000元罚款,该驾驶员不服,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判决交通局败诉,该局没有上诉,而是将罚款追加为5000元!行政诉讼遭遇执行难,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比如,判决没有执行意味着权利的落空,民众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信心就会动摇。再如,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也会让政府公信受损,削弱了自身的群众基础。此外,这还会破坏社会和谐,特别是行政相对人胜诉得不到执行,使得他们逐渐变得“信访不信法”。
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世铭:
过去有句俗语叫“民不告官”,而新行政诉讼法不但让民可以告官,告赢了可以得到补偿的效果也立竿见影。主要是措施明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审人民法院就可以果断采取措施,首先可以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毛锴彦 整理)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