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贴仍无全国标准 有的地方标准已沉睡20年

19.10.2015  13:11

[ 导读 ]人社部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18个省份近期调整了2015年工资指导线。但多地方职工也跟本报反映,他们的夜班津贴依然沉睡多年,从未听到“涨声”。

  人社部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18个省份近期调整了2015年工资指导线。但多地方职工也跟本报反映,他们的夜班津贴依然沉睡多年,从未听到“涨声”。

  夜班属于比较特殊的岗位,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但是,这一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发。

  据记者了解,虽然不少企业有发放夜班津贴的传统,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记者调查了多个省份发现,一些地方的夜班津贴标准已经多年未调整。譬如,上海、江苏执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距今已经17年未涨;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夜班津贴未能随着工资上涨水平随之调整,甚至出现了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最低为4.4元的现象。对此,有劳动法律专家呼吁,夜班津贴的调整应该被纳入劳动法规,夜班津贴不应成为职工被遗忘的权益。

   有的地方标准沉睡20年

  夜班津贴相关规定多是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出台的,很多地方的夜班标准甚至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的,至今未有变化。

  “夜班津贴标准4.4元,还不够吃一碗面。”上海市目前执行的夜班津贴标准制定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年没有调整。当地很多职工对此颇有微词。1995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是270元,而今年则调整为2020元,但4.4元的夜班津贴标准依然未变。

  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这份“沉睡”的规定来自当时的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事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3.4元。从事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4.4元。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一直沿用至今。

  李师傅是徐州人,目前在上海一家24小时便利店上班。他告诉记者,按照公司规定“做一休二”,工资每月2000元出头,至于夜班津贴,“每个夜班6元,扣除来回公交车钱,属于安慰性质。”他曾问老板,公司的夜班津贴能不能涨一点儿,“公司回复我,按照上海标准一个夜班4.4元,现在6元已经蛮高了。”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津贴。而律师李建成表示,按照目前规定,上夜班享有夜班津贴,标准为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班。

  一位资深劳动维权律师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据他的理解,这些地方性规定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属于公有经济里的福利部分。“按照1995年的物价和生活水平,夜班费4.4元标准还算说得过去。但现在经济发展了,4.4元的购买力大大下降。”

   夜班津贴不等于夜间加班费

  对于职工来说,夜班津贴至少存在着3大难题待解——夜班津贴到底归属哪?加班费能取代夜班津贴吗?不给夜班费如何维权?

  “在现有的劳动法律中比如《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夜班津贴的规定。”维权律师黄乐平对记者说,“那么,夜班津贴应当怎样体现呢?起码应提醒职工,地方上有规定的,参照地方规定执行;地方上没规定的,参照单位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单位也没有规定,那就一定要写入劳动合同。”黄乐平认为,企业在自主权范围之内有权利决定。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应进行约定。

  安徽来京打工的刘强是某楼盘物业保安,尽管这两年老板给他们涨过工资,但没有专门的夜班津贴。而他的老乡在建筑工地上看物品,一晚上多给15元。“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没想过这个问题,现在也不敢提,受不了就直接走人呗,何必惹麻烦。”像刘强这样的职工不在少数,夜班津贴因为标准低,被称为“蚊子肉”,有一些职工即便知道上夜班有津贴,因为不想因小失大,也很少主张权利。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的一种工资形式。 那夜班津贴是不是加夜班的加班费呢?

  有关专家表示,夜班津贴是不同于夜里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夜班津贴是针对上班发生在夜里所作的补偿或增益,与在夜里上班是否为加班无必然联系;如果夜里上班是加班,那么在单位内部执行夜班津贴发放制度的同时,仍应发放夜里加班的工资。专家提醒说,职工应该当心不少企业以略为丰厚的夜班津贴发放掩盖夜里加班工资未发的真相。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夜班津贴,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专家认为,“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若单位不欠工资,而且也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夜班津贴的诉求可能会得不到支持,只能以‘调节为主’。”律师韩世春认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果劳动者遇到夜班津贴发放不合理的情况,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还是会按照既有标准来监督执行。但不少地方的夜班费标准确实滞后,不适应社会发展状况。”

   应建立与职工工资联动机制

  据记者了解,不少企业的夜班津贴是根据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工资水平、物价情况和企业制度制定的,当时工厂的倒班工人每月能拿到比白班工人多几元钱的夜班费。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几元钱的补贴作用还算不小。

  但今年,上海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仅有少数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渠道,小幅提高了夜班津贴。绝大部分企业仍在执行1995年的中、夜班津贴标准。随着居民生活费价格上涨,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劳动者上中、夜班时能量补充需求,补偿作用越来越小。

  “今天的货币价值已根本无法等同于20年前。”社会学家夏学銮认为,夜班津贴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沿用“沉睡”多年的夜班津贴规定不符合职工需求的现状。夏学銮表示:“再小的权益也不能成为社会管理的‘真空’。”

  韩世春则认为,“多年不变的标准,说明劳动法规的一些条款存在滞后性。市场转型过程中一些法规没有相应完善,企业就有借口用旧标准来发放过低的津贴,这应该改正。夜班津贴这样的权益不应该被遗忘。”

  黄乐平说,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及时改变,否则这些规定可能会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他提出,能否参照每年调整的社保缴费基数,建立一个灵活的机制,根据CPI、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参照系数,及时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让职工及时享受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能部门来说,不能定一个标准就管几十年,应该类似最低工资标准那样,设计一个公式,每年浮动变化。”黄乐平说。

  2008年,天津实施了职工的中、夜班津贴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的机制,改变了过去多年实行的固定数额的办法,使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随职工工资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保障了适时增长。

  “在生产实践中,关于夜班津贴的内容应加入集体合同中,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来与企业方进行磋商。”韩世春表示。

[责任编辑: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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