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被羁押267天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申请国家赔偿

31.08.2016  13:34

  被羁押267天后 收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内蒙古一男子申请32万元国家赔偿

◆武永军收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不 起诉决定书 全媒体记者 齐晓英摄影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齐晓英) 昨天一大早,武永军将6岁的女儿送到幼儿园后,返回家中开始服用治疗腰伤的汤药,接着开始收拾家、做饭。

  这个曾经家里的顶梁柱,如今每天的工作除了接送女儿,就是给外出打工的妻子做饭,在家里做一些家务。谈起这两年的经历及家庭角色的转变,武永军泣不成声。

  从2015年10月13日被拘,到2016年7月5日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被释放,武永军在看守所呆了267天。这267天对于武永军来说度日如年,更让武永军难以接受的是,自己在看守所里的这段时间,16岁的儿子因为不堪忍受同学辱骂父亲,在与同学发生冲突后,耳膜被打穿孔,造成听力下降。

   涉嫌伤人被拘

  事情还要从2015年8月30日说起,当天,在呼市新城区红山口村,武永军与姐姐武晓霞租住的厂房要拆迁,因补偿问题,武永军夫妻俩和姐姐与房东李某某一行人发生争执,武晓霞和武永军受伤入院治疗。

  “我因为轻微脑震荡在医院住了9天,我弟弟腰受伤在医院住了11天。”武晓霞说,10月13日,两人接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成吉思汗大街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要求姐弟俩前去做笔录。

  当天,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出具拘留通知书,认为武永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他拘留在呼市第一看守所,10月27日,新城区检察院对武永军批准逮捕。

  “我当时没打人,是被打的人,我怎么犯罪了?”据武永军称,在看守所内,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

  事发时,武永军的妻子曾在现场用手机录像,记者看后,发现人员较多,画面声音比较嘈杂。武永军称,在录像中可以清楚显示自己并没有动手打人。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就在武永军被羁押267天后,今年7月5日,武永军收到了呼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不起诉决定书,当天,武永军被释放。

  武永军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30日17时许,在呼市新城区红山口村,犯罪嫌疑人武永军因租用房东李某某的厂房拆迁问题,同李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犯罪嫌疑人武永军在从李某某手中抢夺撬棍时,将被害人高某某胳膊打伤。经鉴定,高某某胳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永军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永军不起诉。

  已申请国家赔偿

  据武永军介绍,他现在腰部经常疼痛,因为没钱去医院医治,只能去中药店抓一些草药熬制后服用,现在他因为腰部的伤痛,不能干重活。自己曾经开工厂赚钱,现在养家重担全部落在妻子身上。

  8月25日,在家人的陪同下,武永军来到呼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记者看到,武永军要求赔偿金额共计32万元。

   律师:武永军的情况符合国家赔偿规定

  针对此案,武永军的辩护律师,内蒙古新光律师事务所王福奎律师介绍,公安机关认为公民有犯罪嫌疑,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但是有时间限制,一般在7天之内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从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经过审查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可以批准逮捕,但针对此案,王律师曾经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一些武永军不构成伤害罪的证据。

  王律师称,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预审,使“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成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善证据,两个月内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形成证据链条。而这起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又办理了延长羁押,在第二次移送起诉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而此时,武永军已被羁押了267天,而正常案件半年之内就已审结。

  王律师介绍,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罪证不足,以及按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关于武永军申请国家赔偿,王律师称,2010年12月1日,国家修正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取消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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