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劫匪抢完巨款打借条

29.04.2015  15:34

  “王某今向高先生借款27万元,于两年内还清”。这是一张劫匪王某所谓的欠条,在王某抢劫高先生4万元后,他又以借款的名义让高先生给其汇款27万元,并留下欠条及电话。那么这27万元算是借款还是抢劫的赃款?近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这27万元被认定为王某抢劫所得,王某因此获刑15年。

  2014年1月22日晚,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千缘财富商汇楼下,市民高先生下班准备驾驶红色奥迪Q7离开时,遭到一名歹徒持刀劫持。高先生先是取现4万余元给了劫匪,紧接着又转账27万元汇入劫匪指定账户,随后再次向朋友借款两万元交给劫匪。陆续给了对方33万元后,歹徒留下姓名和电话,让高先生接着凑钱,并将Q7车开走。令人吃惊不解的是,在拿到27万元汇款后,劫匪竟还给高先生写了一张欠条。

  第二天一早,劫匪便被抓捕归案。据王某向警方供述,他抢劫得到33万元后,拿其中的7万余元偿还外债和吃喝挥霍。

  庭审中,王某突然翻供,只承认抢劫4万元的犯罪事实,对另外两笔钱不认为是抢劫。王某辩称,他是想从高先生手中借点钱,并没想抢劫,刀是随身携带,不是当天特意准备。王某和高先生在一起的时候看见过警察,高先生并没有报警,奥迪Q7车也是高先生让他开走,他也给高先生留了电话。此外,高先生给王某汇款27万时,他给高先生写了一张内容为“王某今向高先生借款27万元,于两年内还清”的欠条。

  与此同时,王某辩护律师认为,转账27万元,王某给高先生写了欠条,已由最初的抢劫动机演变成了民间借贷关系。高先生向朋友借款两万元时,其已经下车脱离王某的控制,暴力与抢钱不是同步,这与刑法规定的实施暴力和抢劫财物必须是同步进行的相违背。对于上述说法,高先生称,欠条是自己主动提出来让王某写的,当时主要是为了稳住他,不让他伤害自己。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其辩护不足以否定其抢劫的事实和性质。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以案释法

  判断抢劫看是否以暴力相威胁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王某携带尖刀作案,在高先生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于不敢反抗的精神压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汇往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王某的主观目的就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钱财,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威胁并获取钱财的犯罪行为。王某在完成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书写欠条,并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有欠条便否认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最后的那笔两万元,法院认为,高先生是在知道王某携带尖刀,为避免自身受到伤害,同时也害怕其报复自己或家人的情况下,不得已向朋友借钱后交给王某。王某实施暴力威胁及非法劫取钱款均系当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办案法官表示,对于开走车辆不是本案抢劫对象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全部事实,王某从预谋抢劫,到暴力挟持高先生,再到高先生银行转款27万元到其指定账户、提取现金4万元并从朋友处借款两万元交给王某,仍不能满足王某的要求后,王某将涉案车辆开走。王某实施上述抢劫犯罪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行为,整个案发过程中王某一直携带尖刀并以暴力相威胁,高先生一直处于不敢反抗的精神恐惧下,因此王某开走车辆的行为也应作为抢劫犯罪构成行为的一部分予以整体评价。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