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8.10.2018  13:30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张昊文) 内蒙古发改委10月18日消息称,按照国家天然气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合理疏导门站价格调整的影响,经价格听证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蒙古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据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规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6月10日起内蒙古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执行1230元/千立方米(含10%增值税)。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据介绍,此次内蒙古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将按照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当上游供气环节调整内蒙古门站价格时,内蒙古启动联动机制,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统一调整居民用终端销售价格。同时,为合理疏导门站价格调整的影响,依据自治区建立的动态调整机制首次动态调整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原则上全区统一执行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调整各档气量价格。

  对此,内蒙古发改委要求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测算这次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带来的影响,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补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以保障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联动机制疏导当地居民用天然气各档用气价格,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相关工作。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生产和调度运行,保障民生用气,认真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实施。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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