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大监督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思考
为了切实发挥审计监督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的作用,解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难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要求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在全国逐步展开。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新机制的作用,使其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从审计实践的角度作以下几点思考。
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既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又具有明显的工作监督和权力监督的特点,在具有明确的法定程序的同时,还应具有相应的、一系列能够保证取得监督实效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尤其对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和办法,要以法规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程序化,走过场。如在目前已明确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间、方式、公告等内容的基础上,对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以及各种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等还应作出明确。其中在监督的范围上,应明确规定出审计整改应包含的三方面的内容,即审计决定书处理处罚意见的落实情况;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其整改要求的落实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移送处理问题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尤其对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因涉及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等,如不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出来,政府及其审计部门往往很难如实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对审计整改情况如何进行审查、评议,对整改工作不力的,哪些情况需启动询问程序,哪些情况需进行质询等,都应有明确的办法和制度规定,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审计监督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跟踪监督
审计整改问责不力是审计整改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只有建立有效的审计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情况问责机制,才能激发和增强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主动性。一方面,人大应将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履职评议的内容,运用法定程序和权力直接进行评议、质询、追问相关责任;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政府建立具有激励、约束的问责机制,如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等,不断激发被审计单位的内生动力。
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听取和了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整改不力的单位继续进行跟踪监督非常必要,尤其是应当继续关注对审计移送司法等机关处理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又有利于开阔人大监督的视野和发现个案背后的共性问题及制度缺陷,从而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收到监督实效。
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督措施
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责任主体是审计部门,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人大常委会在要求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报告时,应要求附带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在预审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时,应选择问题严重、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部门同时上会报告,逐步建立“谁的问题谁报告”制度,以此推动审计整改工作。
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区别于审议其他工作报告,因它反映的是财政经济以及社会事务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是改革发展的症结、风险点,人大审议监督的目的、重点不只是评价,而是要促使问题得到解决,还必须配合采取其他监督措施、启动更加刚性监督程序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如对重点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跟踪调研督查、询问、质询等等。只有多措并举,“打组合拳”,才能根除一些顽疾。
将审计发现的问题作为人大其他例行监督的依据
人大在大力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规范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成果,把审计结果作为审查批准政府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各部门履职情况的依据,使监督、审查、批复依据更充分、更有说服力。实践证明,审计监督为人大监督提供依据,使人大监督更具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人大利用审计监督成果,可以促进审计监督成果的转化利用,提升审计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有利于促进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改进审计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还要建立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与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包括报告内容、审计整改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监督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等。只有加强沟通配合,优势互补,形成“拳头”,持久发力,才能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促使被审计单位认真对待审计整改工作,以建立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来源:《内蒙古人大》 | 编辑:方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