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

08.07.2016  16:36

        近日,经市委常务委会研究,赤峰市出台了《赤峰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重要工作分工方案》(赤党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文件。《分工方案》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分工方案》就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领导、加大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在自治区《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赤峰市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一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以下,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由低保人群扩展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分工方案》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民政部门、嘎查村(社区)或者工作单位出具。除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的情况外,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牧民工也免除经济状况审查。

        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案件,涉及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案件,以及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加大了对农牧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今后要逐步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派驻律师制度;不断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等工作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同行评估机制;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案件比例。

        四是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牧区半天”的法律援助服务圈;不断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蒙汉双语服务;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