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以及乌兰察布市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近日,乌兰察布市民政局、财政局和扶贫办按照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推进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和乌兰察布《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16年“十个全覆盖”和脱贫攻坚重点工作推进意见》要求,联合制定印发《乌兰察布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围绕乌兰察布市“到2017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全部摘帽;到2019年,实现全市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国家重点贫困旗县全部摘帽,2020年巩固脱贫成果”的扶贫攻坚奋斗目标,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四个方面精准发力,建立健全扶贫救助工作机制。通过精准识别兜底扶贫对象,合理划分了兜底保障类别,将4.7万兜底扶贫对象中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需民政兜底的贫困人口,给予现金直补。2016年,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按8.3%的增幅提高,平均标准达到3600元/年,到2019年实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现金直补人均补贴2600元,在此基础上,今后两年每年增长200元,到2018年贫困户家庭总收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五保户供养为统一集中供养标准8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4000元/人/年,供养标准根据乌兰察布市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坚持适度普惠原则,对兜底扶贫对象中18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在救助帮扶上实行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标施保,确保各类处在成长困境中的儿童全部列为救助帮扶对象。 孤儿救助标准为集中供养1400元/人/月,分散供养1100元/人/月;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按照分散孤儿供养标准的50%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补贴550元/人/月。
《方案》明确,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乌兰察布市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其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继续加大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力度,按照自治区新调整的救助比例,对自付部分达到或超出3万元以上的贫困人口,给予6千到6万元的医疗救助。对遭遇重大事故、意外伤害或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不能摆脱,且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贫困人口,给予临时救助。同时,《方案》对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方案》要求,乌兰察布市各旗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扶贫攻坚动员,进一步细化分解攻坚任务,积极协调财政、扶贫、卫生计生、教育、残联等扶贫攻坚职能部门,形成攻坚合力,确保脱贫攻坚任务有序推进。各级民政、扶贫、财政部门要以乌兰察布市脱贫规划为指引,在定准扶贫人数的基础上,保障人员做到应保尽保。做实兜底扶贫资金的统筹测算工作,所需资金必须足额予以保障,确保实行稳定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