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完成《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

08.01.2016  13:07

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5日发布实行以来,为该市市县两级民族宗教部门依法管理清真食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障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为健全完善清真食品法规规章,近日,乌兰察布市发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增加了5条、7款,对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商务、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文广新等部门职责、清真证件申请条件、部门办结时限、清真牌证管理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高了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在重新修订《乌兰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工作中,市民委高度重视修订工作,严格按照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保证修订工作稳步进行。深入各旗县市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大量走访调研,听取了基层执法人员、生产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建议。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征求各旗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市伊斯兰教协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行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各基层民宗局提出严把清真食品准入关,并建议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生产经营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条件。在形成《修订初稿》后再次论证、斟酌修改,请专家学者研究讨论,并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