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内商外经字〔2016〕773号
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
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外经贸局:
根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620号令)和《 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的规定,依据《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 》(商合函〔2012〕644号)的要求,我厅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内商外经字〔2015〕1046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完成报备工作,现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到全区各盟市。为此要求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鼓励和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强国际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从而带动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
二、认真做好该项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地积极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的承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要求,要尽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有关制度,确保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务领域下放部分行政权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世贸法规字〔2016〕626号)要求,做好本地区已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监管工作,按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实施监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及时上报统计和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审批机构要重视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和项目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我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的印制,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按需申领。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核通过后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及换发和补发等工作。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合格后的外派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发放工作。原印制的《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作废,新证书发放待通知。
六、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依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缴存银行,由盟市商务主管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七、盟市对现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情况进行梳理,对外劳合作企业保函接近到期,提示企业延长保函有效期,确保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保函的有效性。
八、对外劳务合作审批系统使用、操作进入正常运行后,经过对缴存的备用金梳理。我厅将相关盟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我厅现账户缴存的备用金移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属盟市,由盟市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章进行管理使用。
九、盟市商务主管部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随后单独发送,请收到后登陆系统对密码进行修改,并妥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16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