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张昊文)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该《通知》明确,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8910元、762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其中烈属每人每年254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18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557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557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25070元。
《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10元,使之达到每人每月556元。
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使之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4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此外,《通知》明确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同时,该《通知》明确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等人员提标经费另行下达。并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