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负红包”来了

24.04.2015  11:34

  解读自治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8条措施——小微企业“减负红包”来了

   【出台背景】

  2014年底,我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达到151.9万户,中小企业创造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发展小微企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但市场准入门槛高、税费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公共服务缺失等突出问题,制约着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从我区实际看,2014年自治区政府在全区开展了对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专项督查。督查中发现,享受到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不足20%,在一些盟市和旗县,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到位率不到30%。为进一步加大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这8条措施既有对国家政策的汇集,又总结了我区实践经验的创新举措。

   ●降低准入门槛

  【内容概要】主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简化行政审批等重点政策措施。

  【关注焦点】推进工商注册资本登记、简化行政审批

  【部门解读】

  自治区工商局:

  《八条措施》明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27个行业外,其他行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根据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申请人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军队房产还应当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质监局作为负责企业许可、审批的职能部门,对承接、衔接好国务院和自治区取消和下放的3项行政审批项目,在事中事后监管上狠下功夫。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免征小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用8项。

  积极配合工商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继续完善、推广包头“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借鉴、复制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优化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流程,已实现实时赋码。清理现有审批项目前置环节,确保现有审批项目公开公正、流程优化、审批时间严格控制在规定时限内,力争在现有审批时间上再压缩50%。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内容概要】主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汇集了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减免所得税、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重点人群自主就业税费优惠以及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8项财税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

  【关注焦点】税费减免

  【部门解读】

  自治区财政厅:

  税费减免是《八条措施》中的措施之一,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企业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税前扣除政策等8项具体政策,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组合拳”。预计2015年减轻小微企业负担40亿元。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降门槛”,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10万元扩展至20万元;二是“延时间”,优惠政策有效期从2016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