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国土资源局三项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6.02.2017 14:33
本文来源: 政府
一、强化监督管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2016年,生产延续矿山原则不再缴存治理保证金,必须进行治理验收。采取专家组进入矿山现场评审、现场验收方式同时进行,要求矿山企业 “边开采,边治理”,推进分期治理、分期验收,把矿山治理放在首位,保障采矿许可证正常延续,对于未履行治理义务的延续矿山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每三年为一个治理周期,按期编制《分期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结果为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决定保证金结转、返还的依据。
三、以年检为契机,督促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按照《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国土发[2016]169号),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暂行规定》,对拒不编制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不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不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等行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本级执法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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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201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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