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了专门的《条例》
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即将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今年3月30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共6章40条,分为总则、监督组织和职责、监督内容和实施、监督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个部分,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组织设立、实施程序、监督保障、政府职责、协作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和队伍优势去开展群众监督,及早发现问题、报告问题,预防重大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突发,履行工会组织“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职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劳动行政执法监察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配合、协助劳动行政执法,使劳动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快、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巩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强化了政府的协作支持力度,凸显了工会的监督主体,划定了工会的监督内容,实现了监督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预防性法律制度特性,通过沟通协商,将工会的“柔性监督”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刚性监督”有机衔接起来,既互相协作又互为补充,力争有效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加充分地发挥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作用,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发布会显示,《条例》通过后,自治区总工会将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力度,创新形式抓好学习宣传,突出重点抓好联动协作,健全组织抓好队伍建设,全面部署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记者 苏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