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法函〔2017〕156号)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2.05.2017  14:15

各相关处室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工商发[2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涉及行政审批的处室认真研究,按照”谁审批,谁告知”的原则,对照《后置审批目录》,及时将依法需要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法制处,以便我局及时申请自治区政府调整《后置审批目录》中相关内容,严格履行《后置审批目录》动态调整告知责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工商发[2017]8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4日

内工商发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