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健全制度 巩固成果 稳步推进“救急难”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8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和自治区“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紧密结合“救急难”制度安排,重点从完善救急难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等四方面对各地“救急难”试点工作提出要求,并强调各地要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救急难”工作力度,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
“救急难”工作开展以来,内蒙古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救急难”对象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和资金保障等内容,并及时下拨1150万元支持“救急难”试点地区开展“救急难”工作。随后,在已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临时救助政策,以政府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同时,自治区围绕医疗救助政策中的急难救助功能,及时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并进一步细化了各类救助对象。为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自治区在所有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府办事大厅全部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按照“一明显、三上墙”的要求将所有申请救助相关程序上墙公示,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困难群众提出的救助申请,不断加强与人社、教育、卫生、住建等部门衔接,明确了救助申请转办、转介的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同时,自治区积极筹备建立全区统一的救助信息发布平台,加快实现政府部门救助资金、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困难救助需求的有效衔接。近年来,自治区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方式投入近6000万元建立了自治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重特大疾病患病家庭给予慈善援助。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998名,支出救助资金近4000万元,有效减轻了困难家庭患重病的就医负担。
《通知》在强调重点任务及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包头市青山区等11个旗县(市、区)被国家确定为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阿拉善盟1个地级市、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等14个旗县(市、区),共计15家单位为自治区“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