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防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据搜集

14.05.2015  12:31
          “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证据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决定诉讼结果。在行政执法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结果。       近日,包头市人防办按照证据的不同形式,结合实践,就执法中的常用证据收集方法等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一、询问笔录的制作:选择恰当的询问地点,对当事人个别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后与被询问人进行核对,并要求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要逐页签名、盖章。在更正或补充处要按手印确认,办案人员不能代替。       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要求具有执法证件的办案人员当场制作,且应全面、客观记录现场情况,使用的文字要规范、简练、客观,不要使用含混不清的概念,如大约、可能等。制作完成后,由办案人员与见证人签名。在当事人因故不在场或虽在场却拒绝签名的情况下,要让见证人到场并签名或盖章。       三、复制件的收集:复制件是对原始证据的复印、影印,因此为了保证与原始证据内容一致,证据提供人应在复印、影印原始证据后,将复制件与原始证据进行对比。执法人员经过对比完全一致的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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