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统一回收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24.04.2015  11:14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行为,减少对环境的危害,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551号)和《关于规范全区公共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内政管发【2014】62号)文件精神,呼和浩特市财政对各单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无偿交给具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禁止对经批准核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自行处理,不得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处置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废气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家用电器类、计算机类、办公设备类、通讯设备类、安防监视器、医用设备器。按照上述规定,近期,呼市财政局资产科审核批复了145067元共11项资产,要求单位移交自治区政府指定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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