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近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乌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44号),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
一是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四免一补”政策。 除执行自治区“两免两补”政策外,乌海市在此基础上, 对城乡义务教育继续实行“四免一补”政策,即对城乡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住宿生费、免作业本费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政策 。
二是统一“四免一补”基准定额及资金分担比例。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民族学校按照双语授课学生人数和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的10%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取暖费按照年生均215元给予补助。
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取暖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8∶2比例分担,对自治区承担部分(含双语授课生均公用经费),实行两种分担机制:一是对城市学生资金分担部分,自治区与我市按3∶7的比例分担;二是对农村牧区学生地资金分担部分,自治区与我市按8∶2比例分担。我市资金分担部分由实施义务教育所在的各区财政承担,属于市直属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由市财政承担。
三是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对农村牧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实施补助,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为9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学校所属地区政府负责筹集。
四是确保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